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省国资委关于推进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完善集团公司治理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打造法治国企、阳光国企,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省国资委《关于推进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闽国资运营〔2017〕67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所属各单位在开展主要业务及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公开的企业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在开展主要业务及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过程中,公开发布的以文字、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合规、真实准确、稳妥推进、落实责任”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集团公司成立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分管宣传工作领导任组长,办公室(含董事会办公室、信息中心)、企业管理部、资金财务部、资本运营部、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宣传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集团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挂靠集团公司宣传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健全完善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沟通协调上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能部门,把握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反馈难点问题和政策建议;系统总结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社会反响以及措施建议等,形成《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提出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和计划。

    (三)梳理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内容,研究制定信息公开清单。

    (四)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确定流程。

    (五)组织信息公开业务培训,开展宣传教育。

    (六)负责发布经审定的公开信息。

    (七)负责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的督办、检查和考核。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权属各单位配合公开办做好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一)集团公司保密办负责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二)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集团公司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模块的技术保障等工作。

    (三)法律事务部为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

    (四)总部各部门、权属各单位负责提供、审核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权属各单位应当确定至少1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和反映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名单应报公开办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将新联络人名单报备公开办。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集团公司公开的信息内容,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本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
    (二)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

    (三)重要人事变动。

    (四)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并经审核同意发布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及工资分配信息。

    (五)根据工作需要,发布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六)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七)按规定需公开披露的国有资产交易信息。

    (八)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九)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十一)企业员工招聘信息,招标采购信息等。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  拟发布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一)集团公司联合其他机构发文,应征求其他机构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其他机构联合集团公司发文,应与其他机构协调由谁公开。

    (三)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权属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本单位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官方网站是集团公司企业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对信息公开的法定依据、信息范围、公开形式、联络方式等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除了官方网站外,集团公司还可通过上级单位信息公开平台、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官方网络新媒体(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宣传公告栏、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官方网站应与国资委网站、集团公司官方微信服务号、手机客户端、权属各单位网站进行有效链接,并确保不同方式公开的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公开。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报集团公司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遵循“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信息拥有部门(单位)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部门(单位)制作的信息,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明确属性。各信息拥有部门(单位)依照本办法、《国家保密法》等相关规定,在起草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详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材料(以下简称文件资料)时应该先明确公开属性(公开、不公开),并在文件左上角区域标明公开属性。

    1.拟公开的文件资料,必须在文件资料末尾单独明确公开方式(参见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方式)。

    2.拟不公开的文件资料,必须在文件材料末尾单独说明理由(参见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内容)。

    (二)审核属性。信息拥有部门(单位)对公开属性和方式 进行审核。

    1.信息拥有部门(单位)应该把文件资料首先送同级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核,属于保密文件的,不予公开;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密范畴的,报上级保密部门确定。其次,应明确文件资料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况,如果存在,则应该按要求办理。

    2.经确定不属于保密范畴或需其他单位批准的文件材料,应该请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稿,并请其对公开属性和方式提出意见。

    3.文件资料会稿后,送呈本单位分管领导进行审定,最终确定是否公开及如何公开。对于分管领导不同意公开的,信息拥有部门(单位)应了解情况,在文件材料末尾单独说明不公开理由。

    (三)报送信息。对于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或拟不公开信息,原件留存各信息拥有部门(单位),复印件报送至集团公司公开办。

    (四)发布信息。对于拟公开的信息,由集团公司公开办根据信息拥有部门(单位)确定的公开形式进行公开。

    (五)争议处理。对于是否公开存在争议的信息,应该由信息拥有部门(单位)及时提交集团公司公开办审定,必要时提交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公开风险评估机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载体和形式进行全方位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风险点及时整改,不断优化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日常和年度信息公开运行和管理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责任部门(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运行工作。对不严格执行本制度,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程序的行为,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照有关规定和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公开办负责解释。权属各单位可参照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